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2
一、在新户籍所在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民能否参与征地补偿分配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长期而稳定的,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而迁移户籍,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以前,在原居住地仍保留承包地。如果其保留的承包地被征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在新户籍所在地,土地征收时,如果未获得承包土地,那么就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但是,作为新户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二、承包地交回后是否还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实践中,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只是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能否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应当根据其是否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决定。村民在承包的过程中,放弃土地承包权之后,只要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在新一轮土地承包中就仍有权取得承包地。因此,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后,只要不存在因工作、婚姻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则仍享有土地补偿的分配权。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