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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役军人能否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2


王某自幼生长在西安市未央区S村,系农业户口,1998年9月考入西安师范学校,户口迁入该校,转为非农业户口。2001年7月,王某毕业后未参加工作,回乡务农,仍享有0.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2年11月,王某在该乡应征入伍,村委会对其承包地未收回和调整。2003年4月该村部分土地被征收,村委会收到补偿款后决定按每人2万元进行分配。在分配过程中,村委会认为王某为非农业户口入伍,不再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因此,未给予王某分配。王某对此提出异议,多次协调未成后,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给其分配土地补偿款2万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S村委会辩称:其未给王某分配土地补偿款情况属实,原因是王某系非农业人口入伍,已不是农业人口,故其不再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因升学转为非农业户口,随后又应征入伍,且在该村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王某请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应为原告补发土地补偿款。2003年10月,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S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周内补发王某应分配的土地补偿款2万元。宣判后,S村委会不服,仍以原辩称事实和理由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王某虽因考学将户籍由农业人口暂时转为非农业户口,随后毕业回乡,又应征入伍,但仍未改变其系农业人口的性质。且上诉人S村委会与被上诉人之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仍有王某的承包地0.8亩,显然,被上诉人王某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于2003年12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农村户籍的学生,其户口迁入学校后,是否因此而丧失原所在村、组的村民资格。根据我国户籍管理和我国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相关规定,各大院校招收大、中专学生,一般将其户籍转至就读院校所在地。学生的这种户籍迁移虽将原农业户籍改变为非农业户籍,但其性质是临时性的和暂时性的,随着国家教育体制和学生分配制度的改革,相当部分农村学生可能会回到农村,仍将以原来的承包地作为收入来源。关于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是否享受村民待遇,我国的法律尚未规定,但是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从合理性上来看,接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全社会都有责任使公民受到教育,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校后,村民委员会应当保留他们的承包地,以便就学的学生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保障其完成学业。
 
根据我国《兵役法》规定,服兵役是暂时性的,除符合服兵役满十年的等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外,服役人仍没有改变其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性质。本案原告王某于2002年11月以非农业人口户籍依法服兵役,是作为公民向国家应尽的义务,不能因此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被告以王某系非农业人口户籍并现已入伍,已不再是本村村民为由,将其应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利予以剥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审法院支持原告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村委会的上诉请求。#p#分页标题#e#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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