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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介绍如何在二手房买卖中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21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注销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自然灭失的证明或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证明(房屋灭失);   
(3)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决定原件(注销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2.抵押权注销   
(1)抵押权人、抵押人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   
(2)他项权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3)房屋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注记注销日期后
(4)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提交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二、注销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单位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完成后,在线打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房屋状况附表》(多套房屋时打印《房屋状况附表》。

3.携带相关材料至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单位申请人持网上打印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所有申请材料拍照或扫描形成的影像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申办注销权利登记的,可直接填写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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