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登记 房产证 公房登记 预告登记 抵押登记 宅基地房登记 变更登记 异议登记 登记机关 土地登记

房产律师介绍如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21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巧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
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巧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s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夕乡卜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序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而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人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  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二、转移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安居律师团队介绍
“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业最优秀的律师品牌之一。“安居律师”由数十名房地产专业的资深律师组成,律师成员都经过房地产法律实务的专业培训,并进入房地产公司基层进行实践,深入了解房地产业的操作规程,准确把握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点,现已累计办理房地产案件数千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法律专业最具优势的领军律师团队。
“安居律师”担任多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在深入研究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基础上,“安居律师”建立了房地产法律库及案例大全,涵盖了建国以来房地产全部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并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方法及规程,旨在建立中国最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安居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买卖、违约责任、定金责任、央产房、小产权房交易、夫妻共有房产、房产继承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并在不断的被法律同行业人员所接受。安居律师研究的领域还辐射到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析产、拆迁、抵押、建设工程、物业管理、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领域,甚至于房地产有关的刑事案件及其他行政、经济案件。
“安居律师”正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精深的律师技巧,卓越的见地,极富创造力的思维,在房地产领域取得了更高的成就,在房地产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浪潮中独占鳌头。“安居律师”将禀承安居团队的管理前提下,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拟将建设成为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的风向标。
网站关键词: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北京二手房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继承律师 北京商品房买卖律师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律师无权代理 央产房 居间合同纠纷 房产诉讼 打房产官司 房地产中介 中介费 居间费
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咨询 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地产律师咨询 房产纠纷律师 二手房法律咨询 婚姻房产律师 房屋继承 房地产转让 北京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 找房产律师 聘请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
   


分享到:
上一篇:房产律师介绍如何在二手房买卖中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下一篇:房产律师介绍如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