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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介绍如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21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变更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更;翻建、扩建楼房的面积变更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相应的更名文件;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交更名后的户口本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境外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外事部门的证明文件;   
(3)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或其他地址变更证明;   
(4)扩建楼房按照初始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   
(5)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变更、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或坐落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2.房屋分割(析产)变更(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两处以上)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两处以上);    (3)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3.夫妻名称变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夫妻要求将一方名称变更为另一方或双方),
(1)夫妻双方应亲自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   
(3)结婚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4.扩建、翻建平房面积变更   
(1)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2)房屋所有权证或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通知(原件),如产权人已去世的,还需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   
(4)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二、变更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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