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纠纷各种各样,以下有三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近日,本应进入“冬眠”状态的北京楼市却突爆新闻:一纸诉讼请求高达1700多万元的诉状,将北京某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不仅是北京市有史以来标的额最大的个人购房纠纷案,更因原告方购房人和发展商的双重身份而备受行业内外关注。
诉讼的起因,缘于身为京城某开发企业董事长夫人的王女士,在购买某别墅过程中的“红颜一怒为装修”。
1999年12月,王女士所在的某集团香港通信公司出资购买某A6别墅,该别墅总建筑面积800余平方米,是京城少有的室内带游泳池的豪华别墅,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300美元(折合人民币25000元),总房款175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460余万元)。据了解,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某为王女士购买的A6别墅提供精装修,并为王女士提供中央空调、独立采暖及供热系统、厨房设备、高级洁具、高级家具、灯饰,以及恒温游泳池等等。在A6别墅即将进入装修阶段时,王女士出于装修风格及使用功能方面的考虑,与某协商并提出装修及设备由王女士所在公司负责,某按规定标准退还王女士所在公司装修及设备款。于是,纠纷却由此发生。
某声称:根据其所进材料的渠道而言,A6别墅包括游泳池在内的全部设备装修款仅80万元人民币,而该款仅占全部房款的5.8%,也就是说,A6别墅的设备及装修每平方米仅约合1000元,类似一般不含设备的家装标准。
王女士则提出,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及设备品牌,总价应为300万元左右,某至少应退还150万元。然而某回复是只能加5万元,共85万元,其他再没商量。
王女士随即赴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了解的结果是:某将A6别墅卖给她时,不仅没有销售许可证,就连规划证、建设工程证、开工证都没有,A6别墅不仅是违法销售,而且还是违法建设。于是王女士向某提出要求退房和退款,并双倍返还定金。2000年9月20日,某回复王女士说,A6别墅不存在违法销售问题,但拒绝提供相关证明。9月29日,王女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最近一次的法庭调查中,就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时,A6别墅是否已获得规划证、建设证、开工证和销售证这一关键问题频繁向法庭举证。被告出示了一份土地规划证和相关规划图,但原告律师指出,其某二期的规划证和三期的规划图,证图不符,被告律师有欺瞒法庭嫌疑。原告出示了北京市房地局市场一处出具的一份证明,文中写到:“北京某公司于2000年1月在我处办理了某的外销预售许可证,当时销售范围不包含A6别墅。”被告律师则称对北京市房地局的证明不清楚,他们也将到有关部门了解并申明情况。法庭旋即宣布休庭。
这一购房纠纷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一是标的大,二是原告实际上同时兼具开发商背景。
就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一位暂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提醒消费者注意:有的开发商在销售环节中已启用新的欺诈手法。从近年来有关商品房的投诉分析中可以看出,投诉的重点逐步由面积“缩水”和质价不符等方面朝着更加隐秘的细部转移,特别是在高档别墅和公寓的销售中,不法开发商常常会在装修、设备等方面利用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暗下杀手。该案是否属于此类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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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别墅收房纠纷
顾小姐在对该别墅进行验收时发现:该别墅沿河的栈道和亲水平台明显不同于样板区的风格、其做工和材料有很大出入;该别墅外的堆坡高度仅为30-50厘米,完全不符合样板区200厘米的要求,严重影响了该别墅周围的景观感觉;该别墅周围的绿化仅为几棵树和3-4平方米的草地,与开发公司的承诺、售楼广告上的介绍以及样板房的情况相差甚远。
顾小姐因此多次致函开发公司,要求开发公司及时整改,但开发公司在整改后仍离样板房的要求相差甚远。顾小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以样板房要求进行整改。
律师点评:别墅的环境状况往往比一般房屋要复杂,购房者对此的要求也比较高,开发公司往往在预售伊始建造了环境优美的样板区吸引购房者,但到交房时,实际的环境标准却大大低于样板区标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别墅发展商往往认为样板房不同于样板区,样板区的环境标准并不是所购房屋的环境标准,我们认为,由于别墅的特殊属性,别墅周围的环境标准对购房者购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故如果发展商建造了样板区,则样板区同样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应与实际交付的别墅区一致。上述案例中,顾小姐以此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不当,如整改无法达到一致,开发公司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综上,建议购房者在购房时将样板区的环境标准在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发展商一旦违约,可就此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三
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正在这里开庭审理。案中的被上诉人正是连日来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气功大师”王某。
开庭前半小时,《法制日报》记者随机在审判庭外采访了几名过路的市民,他们均表示关注过“王某事件”,但对于案件的审理却十分惊讶:“刚刚在网上和电视里看到有关王某的报道,怎么这么快就开庭?”
其实,早在媒体关注之前,此案已经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完毕。
一审
王某胜诉邹某不服
邹某和王某的纠纷始于深圳的别墅。
王某在深圳有个“王府”,在他的推荐下,邹某也在该小区买了一栋别墅,当时委托王某帮忙装修,并由此产生几千万元的经济往来。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涉及的别墅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花园牡丹村K径K8号,涉案金额达3530万元。
按照邹某的说法,王某不断向他索要礼品、钱财,如果不给,王某就大怒。两人的经济纠纷不断升级,从房屋款到拜师费,为此甚至对簿公堂。
2012年10月29日,王某就与邹某别墅纠纷案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月5日,邹某向萍乡市中院提起反诉。
一审的结果是,王某胜诉。法院判令邹某返还王某33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同时,案件诉讼费29.18万元,反诉费18.68万元,共计47.86万元由邹某承担。
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法庭未当庭宣判
此案二审开庭时间,正好处于“王某事件”被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之时。
早在4天前,即7月2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告栏里就贴出了一张用A4纸打印的公告,字体不大,上书“我院于2013年7月30日9时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特此公告”。
这则公告显然没有引起众人的注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他是今天上班后才听说此案开庭的消息。
上午9时整,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其中特别强调“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完毕,书记员要求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场。
庭审开始前,审判长再次重申,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庭审过程中,一位记者拨弄着自己的手机,坐在旁听席后面的法警误以为其要录音,马上起身予以制止。
记者注意到,参加此案旁听的只有20余人,其中新闻记者占了约一半,其他为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少数当事人家属或亲友。
坐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位置上的,分别是双方的代理律师,涉案当事人王某和邹某均未出庭。由于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代理律师经过简单的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即宣布休庭。
记者注意到,庭审过程中没有出现质问、反问等语言激烈的辩论行为,约40分钟的庭审过程气氛平和、没有冲突。
鉴于当事人均未出庭,审判长宣布此案不再进行当庭调解,法庭也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双方代理律师均拒绝接受记者采访,并拒绝向记者提供相关材料。一位自称是王某家属的中年女士在旁听庭审后,面对记者欲言又止,犹豫片刻后,登上一辆守候在不远处的奥迪轿车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