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5-30
案例回顾:
某市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通达公司)和李丽于2002年7月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该市通达花园的A处别墅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丽,并约定李丽在5日内交付房款30万元,通达公司在9月4日前将别墅交付给李丽,一并将产权证书办妥。哪一方违约就对哪一方处以房款30万元的20%的违约金。2002年7月9日,通达公司为解决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和王伟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将于7月4日签订合同卖给李丽的别墅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王伟,王伟于当日即交付房款36万元。并约定通达公司在50日内交付A处别墅,一并将产权证书办妥。8月23日,通达公司将A处别墅的产权证书办妥,连同别墅及产权证书一并交付于王伟。2002年9月2日,王伟迁入A处别墅。次日,李丽到通达公司催促其履行合同,得知通达公司已将A处别墅卖给王伟,且王伟入住。李丽于9月11日以通达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通达公司交付A处别墅,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王伟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律师解析:
一房二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而言,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成立一房二卖的,不因此而影响各个买卖合同的效力,(1)出卖人与后买受人间所订立之买卖契约仍有效成立,不因前买约而受影响。出卖人于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移转于前买受人后,再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契约者,亦同。(2)前买受人不得以其债权发生在先为理由,而主张出卖人与后买受人间移转所有权之物权契约无效。后买受人取得其物权之所有权,不受前买约之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