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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交易房产违约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房产北京律师为您解答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5-31

案例一:
 
  某市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通达公司)和李丽于2002年7月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该市通达花园的A处别墅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丽,并约定李丽在5日内交付房款30万元,通达公司在9月4日前将别墅交付给李丽,一并将产权证书办妥。哪一方违约就对哪一方处以房款30万元的20%的违约金。2002年7月9日,通达公司为解决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和王伟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将于7月4日签订合同卖给李丽的别墅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王伟,王伟于当日即交付房款36万元。并约定通达公司在50日内交付A处别墅,一并将产权证书办妥。8月23日,通达公司将A处别墅的产权证书办妥,连同别墅及产权证书一并交付于王伟。2002年9月2日,王伟迁入A处别墅。次日,李丽到通达公司催促其履行合同,得知通达公司已将A处别墅卖给王伟,且王伟入住。李丽于9月11日以通达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通达公司交付A处别墅,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王伟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律师解析: 
 
一房二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而言,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成立一房二卖的,不因此而影响各个买卖合同的效力,(1)
前买受人不得以其债权发生在先为理由,而主张出卖人与后买受人间移转所有权之物权契约无效。后买受人取得其物权之所有权,不受前买约之影响。(2)出卖人与后买受人间所订立之买卖契约仍有效成立,不因前买约而受影响。出卖人于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移转于前买受人后,再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契约者,亦同。
 
案例二:

       别墅买卖纠纷案例 一幢千万元别墅买卖不成,吴某指责张某不愿卖房违约,后者也指责前者拒签合同属违约,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解除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卖家双倍返还买家定金200万元。   
 
       2007年12月20日,吴某与张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吴某购买张某的一幢别墅,房价款为1235万元。次日,吴某支付定金50万元。次年1月20日,吴某与张某之父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协商补交定金50万元,定金合计100万元,签订买卖合同日不变。同日,吴某又支付定金50万元,张某之父出具收条。签署上述协议书及收条时,张某之父没有出具其儿子的委托书。去年3月7日,吴某与张某之父在房产中介签约室再次协商购房事宜,因张某未到场无法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发生争执,吴某于是报警。买卖不成,谁该负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对簿公堂。吴某诉称,张某两次不到场,以实际行动表明他不愿意再继续履行协议,故自己于去年3月31日书面通知张某和中介解除三方之间的居间协议,并要求张某按居间协议双倍返还定金。他要求法院确认三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已解除,并判令张某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被告张某则辩称,是吴某在协议约定期间一再Υ约,拒不与他签订合同,吴某之所以追加定金到100万元,是想以购买房屋为由获取双倍定金,吴某主观上根本没有购房的意思表示,因吴某的行为致使房屋市价下跌,造成自己严重损失,故反诉要求法院认定吴某违约。   
 
律师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致认可解除,于法无悖,予以同意。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某与张某父亲签订的补充协议经张某追认属有效。在约定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张某两次未到场,其父亲到场也未出具张某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约定,视为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此案系争房屋是价值千万元的别墅,其实类似纠纷在一般的房屋买卖中也时常发生。买卖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的相关的法条为《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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