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2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指对被征地农民在被征收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林木及其他具有一定价值的经济作物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1)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2)青苗补偿费,指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收土地需要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补偿;(3)林木补偿费,对于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一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森林管理法律法规制定了专门的补偿标准。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199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国务院于2004年、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
4. 2004年1 1月,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5.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二)地方有关规定
目前,对于征地补偿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通过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了明确规定。
1. 2000年6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6条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2. 2004年4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通过的《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青苗补偿按照一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1年产值计算。林木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经济作物的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3. 2004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p#分页标题#e#
4. 2004年6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7条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1)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2)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3)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5. 2005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l倍补偿,菜地的青苗补偿倍数可以适当提高。
6. 2007年5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定,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人工林和零星树木由征地双方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