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2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统计有误,如何处理
实践中,由于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导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统计不准确,从而引发农民对于征地补偿方案产生异议的情况较为普遍,为避免和减少这类纠纷,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等文件中规定了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制度,即在土地被征收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经农民集体、农民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这样,如果被征地农民对有关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签字确认时,可以及时提出,并与相关部门及调查人员进行沟通协商,以便纠正错误,如果调查人员不予纠正,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可拒绝签字认可,同时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申请。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突击搭建地上附着物和种植青苗,能否获得补偿
在征地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村民在得知土地征收的消息后,突击在拟被征收土地上搭建、扩建地上附着物和种植青苗的现象。这些行为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如下面案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民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抢种或者抢建的,不予补偿。如果当事人以此获取了补偿款,国家可以追回已支付的补偿款,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标准,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结合当地物价水平进行综合测算。对于房屋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建筑物进行补偿,不能简单按照建筑成本进行测算补偿标准,还要考虑权利人的相关损失,具体测算方法将在本章第六节进行阐述。
2.青苗补偿标准的确定。(1)征地中对于耕地上的农作物实施包干补偿的,农户在其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地上附着物不分品种、规格、数量,统一按包干补偿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再按其他标准进行补偿;(2)对持有《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苗圃基地内种植的苗木、花卉、经济林木等,有补偿标准的按标准进行补偿,无补偿标准的参考评估价进行补偿;(3)对多年长期规范种植葡萄、柑橘、苹果等的果园补偿认定有争议的,由农业部门现场进行鉴定确认。
(四)承包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属,如何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将上述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如果支付给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有义务将这些费用及时支付给相关的农户。
在承包土地发生流转的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按以下原则确定:(1)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2)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后,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p#分页标题#e#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