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6
1982年,山东青岛市崂山某村将土地承包给村民,多数村民未签订承包合同,后因部分村民外出打工,导致部分土地撂荒。辛某、王某在经原土地承包人同意后,分别开垦了他人土地20亩和17亩,用于种植农作物和果树。2004年,二人用于种植果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按照崂山区动迁服务中心出具的《地面附着物登记、补偿汇总表》显示,辛某、王某两人分别应获得果树补偿款42万元和16万元,但村委会却以两人不是合法的补偿对象为由,扣发了一半补偿费。两人对此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村委会支付扣发的补偿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辛某、王某不能证明自己是国家确认的补偿对象,不能证明补偿款数额,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土地的使用者,且两人已接受了村委会发放的补偿款,于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辛某、王某不服判决,申诉至区检察院。崂山区检察院经调查认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主动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判决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土地使用者,属于举证责任划分错误,未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责任在于被申诉人。申请人种植被征收土地是经他人口头同意的;从种植果树到征地的长时间里,村委会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土地征收后村委会已经向申诉人发放了部分果树补偿款,这些都证明村委会是承认申请人使用土地行为合法性的;辛某、王某为果树的所有权人双方无异议。据此,崂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请青岛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崂山区法院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村委会向两位申请人支付了扣发的果树补偿款。
【律师点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本案中,辛某、王某拥有征地补偿中的果树补偿的所有权无可争议,村委会以两人不是合法补偿对象为由扣发补偿款没有道理,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是补偿对象,不能证明补偿款数额以及是否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区检察院对此问题的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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