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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侵吞土地补偿款构成贪污罪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6

2005年7月- 12月,平罗县城关镇某村村长任某在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领取土地补偿款20万余元;2006年,任某挪用村土地征收补偿款48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2007年,事发后,任某退还了挪用的48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5年。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村长任某不属于公职人员,但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任某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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