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05
《北京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上海市《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规定,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转让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人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人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有关凭证的,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人额x应税所得率x 20%,其中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1%;转让非普通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1 .5%。
《深圳市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细则》规定,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人1. 5%核定征收;非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人3%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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