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拆迁调查公告》,公告拟征收土地面积34.4841公顷,拟征收土地用途是株洲市迎宾大道建设;被征用单位是石峰区兴隆山村、横石村、井龙村、田心村;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2009年6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09)政国土字第5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为建设株洲市迎宾大道新建工程(株洲市迎宾东路、迎宾西路)征收石峰区田心办事处田心村、井龙办事处井龙村、横石村、龙头铺镇兴隆山村35.0338公顷土地,其中0.5497公顷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为34.4841公顷,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为:耕地12.3890公顷、林地9.8430公顷、园地0.4163公顷、其他农用地3.5989公顷,合计26.2472公顷;批准的土地征收面积为:耕地12.3890公顷、林地9.8630公顷、园地0.4163公顷、其他农用地3.5989公顷、建设用地7.4393公顷、未利用地0.7976公顷。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的建设用地科依据湖南省政府的审批对土地征用处下达了征地拆迁通知单,要求土地征用处按程序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审批,于2009年6月25日发布了《株洲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9)政国土字第589号文批准,决定征收石峰区田心办事处、井龙办事处井龙村、横石村、龙头铺镇兴隆山村34.4841公顷土地,该公告同时发布了批准用途、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2009年8月3日,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被告提交的迎宾大道新建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被告于当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公告对被征地单位、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费及房屋补偿标准进行了公告,同时发布青苗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采用转账的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对方案有异议可以在方案发布之日5个工作日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被告向原告所在的横石村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该村同意放弃听证。
另查明,《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株政发[2006]20号文件)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一等水田(含水塘)16200元/亩,一等专业菜地30000元/亩,旱土10800元/亩,林地、园地、道路、宅基地、水渠、其他非耕地10000元/亩;安置补偿标准:一等水田(含水塘)34200元/亩,一等专业菜地60000元/亩,旱土19200元/亩,林地、园地、道路、宅基地、水渠、其他非耕地15000元/亩。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土地行政管理纠纷。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株洲市国土局资源局于2009年8月3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此本案应根据原告的诉求对被告于2009年8月3日对迎宾大道新建工程项目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株洲市人民政府对迎宾大道新建工程项目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后,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2006]20号文件,向市政府提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被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公告中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告知了听证权。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提出迎宾大道新建工程项目审批不合法及被告没有告知听证,请求撤销被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言顺招、言仕明的诉讼请求;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言顺招、言仕明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言顺招、言仕明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2011)株天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2、判令确认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迎宾大道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费用。上诉理由:1、征地报批程序违法,将基本农田作为一般耕地报批,没有落实社会保障资金;2、征地公告违法,没有开预征听证会,拟征公告、征地公告没有告知主要内容及听证权利;3、被上诉人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程序违法,听证通知书于2009年12月2日才送到村部。公告内容违法,没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及其他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措施。
被上诉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在二审中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诉人言顺招、言仕明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有:证1、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0)株石法行执字第13号执行通知书。证2、言仕明征地拆迁各项补偿总表及补偿存折复印件。
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有:证1、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证2、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证3、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征通字(2009)第19号征地拆迁通知单。证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征地拆迁调查公告》。证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证6、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株国土听告字[2009]第063号听证通知书及听证送达回证。
一审法院对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1有异议,认为该审批违法,云龙示范区的征地不符合征地规划,将基本农田作为一般农田报批。经审查认为,证1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已生效审批单,且原告提出的质证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故对被告提交的证1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2有异议,认为安置补偿方案在报批时未作申报材料。经审查认为,证2是株洲市人民政府对被告下达的批复,能够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3是被告的内部通知,原告并不知情,且与本案无关。经审查认为证3能够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4有异议,认为发布征地拆迁调查公告没有发改委立项,没有告知原告补偿的标准,亦未告知相关听证权利,该公告是违法的。经审查认为,证4是对拟征收土地发布的征地拆迁调查公告,原告的质证理由不成立,故对证4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5,主要内容缺失。经审查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证5的合法性,故对证5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6有异议,认为该公告并未张贴,原告对此并不知情。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证6能够证明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7有异议,认为听证通知不仅要送到村,还要送达给原告。经审查,被告提交的证7能够证明被告对迎宾大道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横石村,且横石村同意放弃听证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证1不能证明被告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认为证2的补偿表在制作之前,被告多次上门与原告协商相关事宜,因言顺招等人不配合并拒绝在该表上签字后,被告才通过公正的形式进行了制表并送达。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1、2都是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后形成的材料,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确认。
上述证据均随案移送。经审查,二审法院对一审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无异议,予以确认。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电话:13426037149)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8月3日作出的《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合法。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17日获得了湖南省人民政府(2009)政国土字第589号土地审批单,并于2009年6月25日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2009年8月3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对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关于的批复》,同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对迎宾大道新建项目按照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2009年8月3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了被征地单位、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费及房屋补偿标准等内容,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2009年8月4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向株洲市石峰区横石村送达了听证告知书。2009年12日2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又向株洲市石峰区横石村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该村表示放弃听证。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是株洲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株洲市人民政府对迎宾大道新建工程项目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后,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2006]20号文件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经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上诉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8月3日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在主体、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合法。故上诉人言顺招、言仕明上诉提出“被上诉人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言顺招、言仕明上诉提出“被上诉人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内容违法,没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经查,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8月3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虽没有将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列明,考虑到相关单位已将《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株政发【2006】20号文件)以征地拆迁工作宣传手册的形式向被征地农民宣传、发放。该文件较为详细地向被征地农民告知了上述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确实存在缺失,但没有实质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言顺招、言仕明上诉提出“征地报批程序违法,将基本农田作为一般耕地报批”,经查,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土地征用审批前的报批行为是否合法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言顺招、言仕明上诉提出“征用土地公告违法”,因为,关于该案所涉迎宾大道新建项目用地《征用土地公告》的合法性已经生效法院判决所确认。故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