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04
【基本案情】
某小区的回迁户入住之后,长期未能办理房地产证。有一天,被拆迁人突然得知其居住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准备拍卖。原来开发商在建设期间已将房屋抵钾给银行,后因开发商未如约偿还银行债务,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抵钾物权,银行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拆迁人直至此时才得知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抵押权无效,对回迁房屋予以解封。
【律师点评】
《论司法解释创设不动产优先权之弊》一文中列举了一个案例,该案拆迁人已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现在拆迁人隐瞒该事实,将该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人,且已办完产权登记手续。法院依据法释[2003 ] 7号《解释》认为被拆迁人的优先权优于小业主已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判决讼争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笔者认为如果这些法院对法释[2003 ] 7号《解释》的理解没有发生错误,那么,该法释[2003 ] 7号《解释》就确实存在违反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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