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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及其产权规定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7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主要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官,工龄满15年的军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在公寓区居住、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经批准也可购买。征地建设的,为弥补经费不足,允许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一般不得外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利用军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的住房补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先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统建单位统一组织核算,经军区级房改办公室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已抵扣的住房补贴,应及时从个人账户中冲销。
 
凡是按规定以综合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按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1997] 18号)的有关规定,到驻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购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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