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这也就是说,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以交付作为转移的确定标志点。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