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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去世后丈夫将房屋卖给其中一个儿子,法院判决买卖无效

来源:未知 时间:2012-08-29

张老先生与张老太太育有张平、张海、张梅三名子女。张老太太于2006去世,张老先生于2011年去世。二位老人生前名下有一套三居室房屋,2009年张老先生将该房屋出售给张平,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老先生去世后,张海、张梅将张平起诉至法院,称张老先生自己无权将房屋进行处分,要求法院确认张老先生与张平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发生在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民事案件。
张海、张梅诉称,1986年张老先生所在单位分配三居室一套,1995年张老先生与张老太太生购买此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张老先生。张老太太去世后,张老先生将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平,并办理的产权过户。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自己无权将房屋进行处分,故要求法院确认张平与张老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张平辩称,张老太太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交由张平继承,并向法院出示了两份遗嘱,但其中一份遗嘱张老太太未签名盖章,另一份遗嘱由张平代为书写,张老太太摁手印,但只有一名见证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张老先生和张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张老太太去世后,其遗产未经过继承,张老先生和张平在明知遗产未进行继承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买卖。张平虽出示了遗嘱,但一份遗嘱并无被继承人的签字,另一份遗嘱由张平书写,虽有张老太太的手印,但仅有一名见证人签字,故该遗嘱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因此,张老先生并非这套三居室的唯一所有权人,其无权处分其他共有权人的财产。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张老先生与张平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靳双权律师点评】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利用订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身后事,但是由于对如何订立合乎法律规定的遗嘱并不了解,由遗嘱引发的纠纷大量产生。面对这一情况,一些老人担心自己去世后家人因遗产分配再生矛盾,便开始在生前着手处理财产。但同样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因老人生前处理财产方式不当引起的民事纠纷频发。很多人认为,父母双方中一位老人去世了,其留下的遗产均由另一位老人继承,这是错误的观点。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张老太太拥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其去世后,其拥有的一半产权应由张老先生、张平、张海、张梅一起继承。本案中,张老太太生前并未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张老先生无权处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张老先生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张平的行为应属无效。在此法官提示老人在处理财产时,首先要明确财产是否被其他共有人共有,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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