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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时各方都请求继承房屋的可以竞价

来源:未知 时间:2012-08-29

 在一起因兄弟争夺遗产房屋而引发的继承案件中,法官采取兄弟竞价的方式,以竞价的金额为折价款标准进行判决,圆满审结了兄弟争夺遗产纠纷案。
    宋氏姐弟一共四人,父母已于1998年前后相继去世,父母存款已由姐弟四人分割完毕,尚留有一套位于车公庄的楼房没有进行继承。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应由姐弟四人共同继承。
    继承开始后,宋姐、宋妹与宋弟达成协议,将各自应继承份额的房产转让给宋弟。此后宋弟以拥有房产四分之三份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上述房产并给付宋兄房屋折价款。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屋估价后,判决房屋归宋弟所有,由宋弟给付宋兄房屋折价款46.4万元。宋兄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其给付其他人房屋折价款,或由其拥有该房屋四分之一所有权和居住权,共同居住。
    一中院受理这起兄弟争夺遗产案后,承办法官经了解发现,宋兄和宋弟此前长期在该房屋中共同居住,现均有各自独立住房,且均无经济困难,若单纯按照房屋继承份额的多少来决定所有权的归属难免有失公正。鉴于双方均不愿放弃房产,且都有一定经济实力,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法官提出由双方对房屋进行竞价,最终由能够承担价款且对给付金额满意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该方案一提出即得到了当事人的赞同。
    根据房屋评估机构对该房市场价值的认定,该房总价为185.7万元。在法官的主持下,以每份46.4万元为底价进行竞价,47万、48万……最终由宋弟喊出70.4万元的价格后,宋兄表示认可。法院据此进行改判,房屋归宋弟所有,宋弟给付宋兄房屋折价款70.4万元。至此,二兄弟争夺遗产房屋所有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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