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09-08
房产案例
李先生夫妇的女儿服毒自杀后,他们想起当年曾经将一套安置房登记在女儿名下,考虑到女婿和孙女对女儿没有尽到救治义务,两位老人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这套房产。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郭先生所有,李先生夫妇分得225000元。
李先生夫妇诉称,2001年,他们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屋拆迁后,安置了几套房屋。考虑到女儿生活困难,就将其中一套安排女儿女婿居住。2006年,他们出资5万多元买下全部产权,办理了产权证,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2009年11月12日,女儿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喝敌敌畏自杀,女婿和孙女抢救不及时致其不幸去世。他们起诉要求判令这套房屋由他们继承。
庭审中,孙女小郭不同意房子全归姥姥、姥爷,要求继承其应得份额。女婿郭先生则辩称房子是和妻子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买的,要求先析产再依法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该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李女士、郭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李女士的份额,由原被告四人等份继承。考虑到诉争房屋的产权份额,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郭先生所有,并由郭先生按照各方均认可的房屋价值900000元,给付其他三人房屋折价款。李先生夫妇分得225000元,孙女小郭获得112500元。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法律问题很简单,被继承人去世后没有遗嘱,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首先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按评估价值给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但本案给我们留下思考: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时要慎重。如果没有指定是赠与自已子女,或者房产没有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一般要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如发生本案的特殊情况,房产需认定成夫妻共同财产,就是说有一半是丈夫的,要先分割出来给丈夫,四个继承人只能继承女儿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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