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2
房产案例
2012年3月,年事已高且重病在身的陈某,与老伴刘某商量,将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小女儿陈丽。陈丽到房屋管理部门咨询后得知,房产赠与的过户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程序繁琐。为图省事,陈某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也签署同意见出售证明书。因为只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房产做了过户女儿,房屋合同上没有写明18万元房款的支付时间。
2012年5月6日,陈某去世。没想到陈某去世后,老伴刘某手持合同称女儿“违约”并找女儿讨房。刘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陈丽没有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因此起诉请求解除与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刘婆婆的诉讼请求。法庭审理认为,因合同中并未约定陈丽支付房屋价款的期限,双方已履行完过户手续,故不能以买方未支付房款为由解除合同。
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陈某与老伴刘某虽然真实意思是想把房屋赠与给女儿,但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在法律上,陈某、刘某与女儿已经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认真履行合同,陈某刘某已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即办理过户,不具备解除的条件。陈某已去世,刘某可以以陈丽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其支付房屋价款,但是法院通常依据鼓励交易的原则不会判决解除合同,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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