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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28

 房产作为遗产在继承时容易产生纠纷,现针对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几类继承纠纷简析如下。

  1、多人共有的房屋不能作为被继承人个人遗产继承。
  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父亲病故,张某以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张某的母亲将张某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继承分割。
  房屋应为张某和父亲、继母共有。父亲去世后,张某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张某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某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张某的继母如果没有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得适当份额。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公有房屋的承租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刘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刘某病逝后,其子女要求继承该房屋,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驳回诉讼请求。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继承人不能要求继承公房承租权。

  3、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房产不能继承。
  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前刘某通过公证形式把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赠与给了张某,并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刘某的子女要求按刘某的遗嘱继承房产。
因刘某已将房产赠与张某,房屋的所有权也已经转移,该房产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刘某无权处分,刘某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刘某的子女也无权主张继承该房产。

     4、同居一方对另外一方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许、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许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柳某认为双方同居多年其有权继承许某的遗产,要求继承许的房产。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一方对另一方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虽然继承法第14条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不一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田某和于某结婚多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继承了其父的一处房产,且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双方离婚,于某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田某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该房产由田某继承。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田某继承的房产仅为其个人财产,于某无权请求分割。

  6、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即使只登记夫妻一方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和张某登记结婚后不久林某病逝,林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一套,房产登记在林某名下。林某的父母认为该房产应属于林某一人所有,要求按其一人财产进行继承。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某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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