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6-09
案例一:
【案情】
张某叔叔刚刚去世,留下一栋房子和7万存款。叔叔的父母早已去世,他生前也没有娶妻生子。张某和他叔叔的感情很好。请问,张某可以代位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评析】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5、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只要不符合任意上述的6个条件之一的,代位继承就不会发生。可见,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某并非叔叔的子女,因此这就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因此无法代位继承。
案例二:
【案情】
李某单身一人,1980年收养养子李阔,李阔与王某结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女李兰,2004年李阔不幸病逝。2009年李某因意外事故身亡,现李某留有房屋一栋,现金13万元。李某的弟弟李晶认为李阔不是李某亲生的,李兰也和李某无血缘关系,所以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姐姐的遗产。王某作为李兰的法定监护人主张李兰虽与李某无血缘关系,但她是李阔的亲生女,可以代位继承其养祖母的遗产。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个法条可以看出作为养孙女的李兰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祖母李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一样。
本案中被继承人是李某,被代位继承人是李阔,代位继承人是李兰,符合代位继承人的条件。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因此李兰作为李阔的亲生女儿理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代位继承其养祖母李某的遗产,而不是李某的弟弟李晶继承其姐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