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6-14
案例一:
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一、阿二两个孩子。他与王思再婚后,又生有阿红、阿辉、阿泰三个子女。阿一从小由王思抚养。王老先生、阿一早年去世。前不久,王思也因病逝世。王思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泰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红、阿辉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王思去世后,阿红、阿辉起诉阿泰,要求继承王思的遗产。小水是阿一的儿子,他认为,王思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一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二放弃了继承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小水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水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水的母亲阿一是继子女,且先于王思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水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水的母亲阿一从小由王思抚养,虽是王思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水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一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一虽然没有对王思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水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王思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二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王思生前一直由阿泰抚养,阿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红、阿辉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泰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水的母亲阿一早年死亡,对王思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水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阿泰得到遗产的大部分,阿红、阿辉其次,小水所得最少。
案例二:
【案情】
王思有一子李一和一女李二,李一2008年娶妻张黎,李一于2009年6月在外地出差不幸意外身亡,而张黎已经怀孕七个月,王思因受不了打击,抑郁而亡,留有一套商品房和现金30万元的的遗产。于是李二主张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应当继承母亲的遗产,张黎主张自己腹中的孩子应当代位继承祖母的遗产。
【分岐】
第一种观点:李一虽然死亡但他应获得遗产的二分之一,应由其妻张黎腹中的孩子代位继承。
第二种观点:李一已经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而张黎腹中孩子还未出生,并且能否顺利出生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进行代位继承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该条所指的胎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而本案中胎儿是被继承人的孙辈,不属于第28条所规定的胎儿。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里所指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是指已经出生的自然人。而不是尚在腹中的胎儿,所以本案中张黎腹中的胎儿不能代位继承其祖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