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6-16
案例一:
案情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一、阿二两个孩子。他与王思再婚后,又生有阿红、阿辉、阿泰三个子女。阿一从小由王思抚养。王老先生、阿一早年去世。前不久,王思也因病逝世。王思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泰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红、阿辉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王思去世后,阿红、阿辉起诉阿泰,要求继承王思的遗产。小水是阿一的儿子,他认为,王思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一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二放弃了继承权。
分歧
本案中,关于小水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水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水的母亲阿一是继子女,且先于王思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水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分析
本案中,小水的母亲阿一从小由王思抚养,虽是王思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水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一有权继承的份额。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水的母亲阿一从小由王思抚养,虽是王思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水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一有权继承的份额。
王思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二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王思生前一直由阿泰抚养,阿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红、阿辉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泰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水的母亲阿一早年死亡,对王思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水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阿泰得到遗产的大部分,阿红、阿辉其次,小水所得最少。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一虽然没有对王思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水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案例二:
【案情】
张某叔叔刚刚去世,留下一栋房子和7万存款。叔叔的父母早已去世,他生前也没有娶妻生子。张某和他叔叔的感情很好。请问,张某可以代位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评析】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5、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只要不符合任意上述的6个条件之一的,代位继承就不会发生。可见,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某并非叔叔的子女,因此这就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因此无法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