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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审理代位继承纠纷案件和房产北京律师相关解答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6-16

案例一:

       王思向郭某借10万元钱久拖不还,但王思在林某开办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10万元股权,且该股权已到期。于是,郭某将林某告上了法庭。9月22日,人民法院就这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林某五日内偿付原告借款10万元。
 
       2008年11月3日,第三人王思因做生意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郭某借10万元,约定了半年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王思未归还,但王思称其在朋友林某开办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10万元股权,而该股权已到期,因为是朋友关系不好意思去索要,其愿意将该10万元股权凭证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被告林某主张债权。
 
      原告认为,第三人向原告借款属实。现第三人要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或转让其在吉水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10万元股权。

      二被告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郭某因第三人王思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促使本人的债权不受损害,以其名义代第三人王思行使权利,其要求还款的诉请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转让股权的诉请因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质押登记和提供各方同意转让股份的证据,不予支持。原告可依法律规定另行主张,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一、阿二两个孩子。他与王思再婚后,又生有阿红、阿辉、阿泰三个子女。阿一从小由王思抚养。王老先生、阿一早年去世。前不久,王思也因病逝世。王思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泰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红、阿辉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王思去世后,阿红、阿辉起诉阿泰,要求继承王思的遗产。小水是阿一的儿子,他认为,王思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一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二放弃了继承权。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一虽然没有对王思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水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王思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二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王思生前一直由阿泰抚养,阿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红、阿辉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泰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水的母亲阿一早年死亡,对王思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水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阿泰得到遗产的大部分,阿红、阿辉其次,小水所得最少。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水的母亲阿一从小由王思抚养,虽是王思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水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一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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