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6-16
案例一:
案情回顾:
李老先生中年丧子,后独自抚养孙子小李上学,照顾其生活。李老先生除小李父亲外,还有两个女儿,均已结婚,生活稳定。小李的两位姑姑定期回来看望他和爷爷,适当照顾二人生活。
今年7月份,年迈的李老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留下老房5间。小李要求以孙子的身份继承房屋,两个姑姑却说小李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无权继承李老先生遗产。小李为此来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解答:
根据《继承法》规定,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他们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但其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则不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中,小李的父亲先于李老先生死亡,那么小李有权代其父继承李老先生的遗产,但以其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
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方式,即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属法定继承,具有法定继承所具有的特点,除此之外代位继承还具有其特有的特点:
1.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和法定事由,即发生代位继承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和被继承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结合而成,且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在先,被继承人死亡在后。
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该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而且包括养子女、有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即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5.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那么代位人也无权代位继承。那么继承人在哪些情况下丧失继承权呢?我国《继承法》第7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6.代位继承人不论人数多少,一般情况下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继承遗产。
7.配偶不得相互代位继承。
8.代位继承中,代位人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二:
案情
贾某与被告杨某于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三个子女,最大的9岁。2011年杨某与贾某离婚。2012年3月,贾某向鲁某借款20万元,同年4月,贾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留有遗产7万元。被告杨某找到该7万元全部用于自己治病。2012年10月,鲁某将杨某作为被告,将杨某的三个子女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贾某死亡时,其父母已故。诉讼中,杨某表示其三子女均放弃继承遗产。
分歧
第一种意见:杨某作为三个子女的监护人表示放弃继承权,三子女便无义务偿还借款,而杨某与鲁某没有借款合同关系,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杨某作为三子女的监护人,其治病花费贾某的7万元,可视为三子女已继承的遗产。作为财产的保管人和三子女的监护人,杨某应在7万元内偿还鲁某。第三种意见:杨某无权使用贾某的存款,鲁某可直接向杨某行使代位权,要求杨某偿还无权使用的7万元。
评析
1、第三人放弃遗产继承,不应承担债务。
贾某与杨某的三子女均未超过10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作为三子女的监护人,有权表示接受或放弃遗产,但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杨某在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之后,因此,杨某非法使用贾某的7万元遗产,是一种侵权行为,与三子女的继承权没有关系,三子女不应承担债务。
2、依照代位权制度,鲁某可以直接向被告杨某主张偿还7万元。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虽不得取得遗产,但不能随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做出而免除一切责任。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占有遗产的,应将遗产交付其他继承人。在交付之前,对占有的遗产仍有保管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三继承人在放弃了继承遗产后,仍有保管遗产的义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应当满足四个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第2个条件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在被告杨某对遗产实施侵权行为后,三继承人无能力履行保管遗产的义务,应视为三继承人怠于行使债权,对鲁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鲁某可以代替三继承人直接向被告杨某主张偿还7万元。另外,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并不能看做是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免除,否则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鲁某可以直接向被告杨某主张偿还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