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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代位继承问题的法院审判与北京律师解析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6-16

案例一:

【案情】

  张某叔叔刚刚去世,留下一栋房子和7万存款。叔叔的父母早已去世,他生前也没有娶妻生子。张某和他叔叔的感情很好。请问,张某可以代位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评析】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5、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只要不符合任意上述的6个条件之一的,代位继承就不会发生。可见,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某并非叔叔的子女,因此这就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因此无法代位继承。

案例二:

【案情】
 
        王思有一子李一和一女李二,李一2008年娶妻张黎,李一于2009年6月在外地出差不幸意外身亡,而张黎已经怀孕七个月,王思因受不了打击,抑郁而亡,留有一套商品房和现金30万元的的遗产。于是李二主张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应当继承母亲的遗产,张黎主张自己腹中的孩子应当代位继承祖母的遗产。
 
【分岐】
 
       第一种观点:李一虽然死亡但他应获得遗产的二分之一,应由其妻张黎腹中的孩子代位继承。
 
       第二种观点:李一已经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而张黎腹中孩子还未出生,并且能否顺利出生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进行代位继承权。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该条所指的胎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而本案中胎儿是被继承人的孙辈,不属于第28条所规定的胎儿。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里所指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是指已经出生的自然人。而不是尚在腹中的胎儿,所以本案中张黎腹中的胎儿不能代位继承其祖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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