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6-10-24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代书遗嘱继承 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董吾、董省、董亲民与被告董和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金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吾、董省、董亲民与被告董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吾、董省、董亲民诉称:被告与三原告系兄妹关系。我们的父母董天一、王爱英生前留有遗嘱,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20房屋留给三原告所有,均等继承。现父母均已去世,三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继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20房屋归三原告所有,被告协助三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诉讼费由三原告共同承担。被告原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是我们的父母与被告夫妇的共同财产,该房屋被拆迁取得的房屋及拆迁款均由被告一家享用,只给了父母3万元,我们认为被告已经享受了父母财产的相关权利,现被告提出要求我们给付其12万元折价款,没有道理,我们不同意给付。
二、被告辩称
被告董和辩称:三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遗嘱情况属实。我也是继承人之一,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与父母无关,不认可三原告的这部分陈述。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董天一与王爱英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子女四人,即长子董和、长女董吾、次女董省、三女董亲民。2005年4月26日,董天一取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20房屋产权。2007年3月3日,董天一与王爱英在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服务所见证下订立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董天一与王爱英系夫妻关系,与遗嘱继承人董吾、董省、董亲民系父女、母女关系,由于二人年事已高,身体多有不适,长期以来受到女儿无微不至的细心照料,使我们心怀感激之情,为了避免二人百年后家庭成员为遗产发生纠纷,特作遗嘱如下:1.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120号楼房一套,由女儿董吾、董省、董亲民个人所有,均等继承,任何人无权干涉;2.二人不管谁先去世,其房产份额均留给在世的一方所有,待最后一位去世之日遗嘱生效;3.我们的医疗费、保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儿女平均承担。2008年1月15日,董天一死亡;2015年10月2日,王爱英死亡。
四、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20号房屋归原告董吾、董省、董亲民共同所有;
二、被告董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董吾、董省、董亲民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董天一与王爱英所订立的代书遗嘱,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订立要件,且原被告对该遗嘱均无异议,为真实有效。现董天一与王爱英均已去世,该遗嘱已发生效力,涉案房屋应由三原告继承。被告并非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对其提出要求三原告给其折价款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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