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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解析一件代书遗嘱房产继承纠纷

来源:未知 时间:2016-10-24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代书遗嘱继承 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甲诉称:原被告为亲兄弟姐妹。父亲曹大于20156月去世,母亲李小于20127月去世。父母离世前立遗嘱一份。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所有的股权收益归原告继承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曹乙、曹丙辩称:我们遵从老人的遗嘱,同意将股权收益给原告曹甲。
  被告曹丁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曹大与李小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即长女曹乙、次女曹丙、长子曹甲、次子曹丁。曹大于2015625日去世,李小于2012714日去世。原告曹甲、被告曹乙、被告曹丙均称曹大的父母先于曹大去世,李小的父母均先于小去世。曹大享有北京市通州区社区合作社股权,李小享有北京市通州区社区合作社股权。
庭审中,原告提交代书遗嘱一份,载明:一、因尹一拓宽改造工程,立遗嘱人长子曹甲房屋进行了拆迁,立遗嘱人曹大的户口落在长子的拆迁协议上,按人口应分配的楼房面积指标(曹大的指标)也在该拆迁协议中,此指标购房款由长子曹甲承担,产权归长子曹甲所有。二、今后若遇其他拆迁(或搬迁),立遗嘱人李小的搬迁安置楼房指标归长子曹甲,购房款由长子曹甲承担,产权归曹甲所有。老人百年后,其他财产归长子继承。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特立此遗嘱。立遗嘱人曹大,李小由代书人扈文景代笔签字,并摁手印;代书人文云签字,证明人张果果签字。日期为2010919日。
  四、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曹大在北京市通州区社区合作社的股权收益由原告曹甲继承;
  二、被继承人李小在北京市通州区社区合作社的股权收益由原告曹甲继承。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 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曹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曹昆与李淑珍生前留有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该遗嘱中明确表明,在曹达与李小去世后,其二位的财产由原告曹甲继承。故关于原告要求继承曹大的社区合作社股权收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继承李小的社区合作社股权收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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