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6-10-24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继承 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桂诉称:被继承人刘甲与被继承人胡天系再婚夫妻。刘甲与前妻史夏共有子女两人,即儿子刘山、女儿刘水,胡天与前夫育有子女一人即女儿刘桂。刘甲与胡天于1989年再婚时,因双方的子女均未成年,双方与对方的子女形成了继父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被继承人刘甲的父亲刘林虽已经高龄93岁,现仍然健在。二被继承人婚后购买住房一处,该房屋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119号。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二被继承人于2006年3月2日留下遗嘱,并通过北京市仁杰律师所的律师见证,将涉案房屋及其二人的其他财产权益都由原告刘桂继承。2013年2月27日,,刘甲因病去世,2013年5月15日,胡天不幸溺水死亡。基于上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119号住房由原告刘桂继承;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胡天去世后留下的保险赔偿款;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林、刘山、刘水既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0年7月28日,刘甲与胡天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刘林系刘甲之父,刘甲之母李霍霍于1955年死亡。被告刘山、刘水为刘甲与前妻史夏所生子女。原告刘桂系胡天与前夫之女。2006年3月2日,刘甲与胡天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候大海、王红霞的律师见证下,由胡天代书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在我们去世后对于我们所有的财产份额和财产权益(包括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19号的房子一套)都由我们的女儿刘桂一人继承。对于已经由我们继承或者应由我们继承他人财产所得的财产份额和财产权益,也都由我们的女儿刘桂一人享有。其他人均不得与她相争。刘桂结婚,刘桂继承我们的财产,只归刘桂一人所有,其配偶不得享有继承权益。2013年2月27日,刘甲死亡。同年5月15日,胡天死亡。
另查,胡天生前在2008年1月18日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订立投保险种为“金包银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的保险单,该保单显示投保人为胡天,被保险人为胡天,受益人为法定。
四、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丰台区119号房屋由原告刘桂继承;被告刘林、刘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协助原告刘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胡天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险单收益归原告刘桂所有。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涉及房屋即位于本市丰台区119号房屋及胡天2008年1月18日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订立投保险种为“金包银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的保险单均系刘甲与胡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上述财产应为刘甲与胡天的遗产。刘甲与胡天生前订立遗嘱,将其财产由刘桂继承,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法院对原告刘桂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刘林、刘山、刘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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