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6-10-25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处置共有房产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张卫平起诉到法院称:我和张健的父亲张晨在2008年7月28日病逝,母亲顾小艳在2013年2月9日去世。我和张健系兄妹关系。父母生前立下遗嘱,内容是:“当时给张健买车和卖房花了20万大家都知道,张卫平我没给她花过钱;关于两套房子,当时你妈让张健挑的,剩下的给张卫平,这也是大家同意的,我走了之后,就依照原来说定的办法执行”。
母亲没签名是因为她不认字,母亲表示同意。张健早就挑走了房子,还用父母的钱给自己买了房子和车,剩下的106号房屋给了我,诉争房屋是1988年分给了父母的,1989年张健结婚,当时张健没有分房资格,就住在父母那,直到1992年张健分到了房子,由于张健是儿子,所以父母就让他继续住在父母那,父母搬去了他新分的房子。1998年我离婚净身出户,当时家里商量母亲说家里有一间房子,让张健再去单位要一套,让张健先挑,剩下的给我。1999年张健分到了一套房子,所以父母就给了他10万块钱。
2008年3月,我和父亲从诉争房屋搬到106号房屋楼下居住,2008年5月17日,父亲留下遗嘱。后父亲去世母亲独住106号房屋,我就没有搬回去。母亲从2010年12月28日开始雇保姆。张晨住院时给我10万元存款,用于处理身后事和照顾顾小艳、给顾小艳雇保姆。张晨工商银行的存款在他去世后我去出来了,用于日常安排。现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我起诉要求:1、判令106号房屋归张卫平所有;2、继承顾小艳名下工商银行从2008年11月2日到母亲去世前的存款19万元;3、继承顾小艳在农商银行的余额630元;4、继承医保存折余额8690元;5、分割养老券;6分割丧葬费3.1万元;7、张健赔偿装修损失1万。第二到五项在一半基础上要求多分,顾小艳丧葬费要求分割一半。
二、被告辩称:
张健辩称:不同意张卫平诉讼请求,家庭关系和父母去世时间属实。1989年,张晨和顾小艳分得诉争房屋,96年以张晨名义购买了该房屋。98年,张卫平因婚姻没地方住,父母才让她住了诉争房屋。后来张卫平又分了一套房子,就从诉争房屋搬出来了。父母生前一直在诉争房屋中居住,没有留下遗嘱,因此事法定继承。我要求诉争房屋归张健所有,支付张卫平折价款。张晨和顾小艳去世前都有存款,张卫平也说有10万,所以要求一并解决。张晨去世时在工商银行存折,也应当作为遗产处理。养老券花完了。张卫平要求分割母亲从2008年到去世时各存折里的收入已经由顾小艳合理之处了。丧葬费是张健领取,金额3万,我支付了丧葬费,要求从丧葬费里扣除。双方曾经约定各自领取的丧葬费归各自,现在张卫平要求分割顾小艳丧葬费,我也要求分割张晨丧葬费。
三、法院查明:
张晨和顾小艳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张卫平、张健。张晨在2008年7月28日去世,顾小艳在2013年2月9日去世。顾小艳生前没有遗嘱。张晨父母早于张晨死亡,顾小艳父母也早于顾小艳死亡。
张晨、顾小艳生前留下了106号房屋,目前闲置。
顾小艳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中到2013年1月27日余额为27.58,在2013年2月6日收到养老金2919元,企业补贴783元。在2月9日收到养老金311元。在3月13日支取4000元,当日余额为41.28元;截至2016年3月30日余额43.9元。双方认可2月6日进账是从顾小艳每月的收入。账户对应存折由张健保管。
顾小艳名下的农商银行截至2012年12月22日余额为1321元;于2013年2月7日支出了1300元,余额为21元。截至2015年9月22日余额为22.12元。顾小艳名下医保存折截至2013年1月24日余额1536元;2013年2月7日支取1500元;3月1日收入107元,后收入了利息;在2013年9月15日支取144元,当日余额0.29元;该存折由张健保管。张健同意上述账户中其分别支出4000元、1300元、144元作为遗产处理。
张晨名下工商银行账户截止2008年7月25日余额2.3万元;在2008年7月30日支取了1万元;于2008年8月1日支取8000元;2008年8月17日支取了5500元;在2008年10月23日支取400元;截至2016年3月28日余额为0.26元,该存折在张卫平手中保管。双方表示如果至分割该余额表示不要求分割。
顾小艳死后,某公司发放了顾小艳的丧葬费等费用,由张健领取。双方均认可张卫平领取了张晨的丧葬费,数额为1.9万元。
庭审中,张卫平提交“遗嘱”一份,该文件载明:“张健、张卫平,我有些事要说一下,当初给张健买车买房花了20万,谁都知道,你姐我没给她花过钱;关于两套房子,当初是你妈让张健挑的,剩下的张卫平,也是大家统一的,我走之后,就依照原来的办法执行。3、关于存款,有多少你们都知道,存折张卫平管着,张健管着你妈工资,等你妈走了剩下的钱你们俩分,你妈不够用你们帮着添衬点。张晨,2008年5月17日。”
张卫平认为两套房子中,一套为北京市106房屋,在张晨名下,另一套为411好烦呐购物,在张健名下。以此来证明父亲把房子留给了张卫平.张健认可两套房子位置,但不认可“遗嘱”,认为不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不存在张卫平说的父母说一套给张健、一套给张卫平的事情,并且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晨不能单独处分,该处分行为无效。
张卫平提交了张晨丧葬费票据、字条、报销单据交接表、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此证明其尽到赡养义务并产生花费,张健没有尽赡养义务,拟证明张晨所给的10万元花费去想,证明顾小艳同意遗嘱内容,张健均表示不予认可。张健提交了单据、也申请了证人出庭,并证明其尽到了赡养义务,张卫平不认可。
庭审中,经张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遗嘱”全文是否为张晨本人书写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终止鉴定通知书,答复:“终止坚定原因:因无法再补充样本材料,现有材料无法满足检验条件。”经张健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房屋价值104万元,评估费由张健预交。
四、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诉争房屋归张卫平所有,张卫平给付张健折价款26.2万元,张健协助张卫平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顾小艳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余额归张健所有,张健给付张卫平折价款2021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顾小艳名下北京银行账户余额归张健所有,张健给付张卫平折价款72.1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顾小艳名下农商银行余额归张健所有,张健给付张卫平折价款661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张卫平、张健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卫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北京房地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地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集成开始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在本案件中,因张卫平提交的张晨遗嘱材料具备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由遗嘱人张晨书写、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且并非因一株持有人的原因导致相关鉴定机构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鉴定,因此法院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定。关于一株材料内容:第一条系张晨单方陈述,并没有实际处理身后财产事宜。第二条“关于两套房子,……剩下的给张卫平……依照原来说好的执行”系张晨的单方陈述和处分。张卫平和张健均认可两套房子分别是指张晨名下诉争房屋和张健名下的411房屋,因此第二条的含义应当理解为张晨本人统一将诉争房屋归张卫平,也陈述了大家都同意诉争房屋归张卫平的情况。但张晨处分的诉争房屋归张卫平,也陈述了大家统一诉争房屋归张卫平的情况。
因张晨处分的房屋系张晨和顾小艳的共同财产,并且该遗嘱上没有顾小艳签字,张晨所写的“当时你买奥张健挑的,剩下给张卫平”是张晨的单方阐述,张健对此不予认可,因此张晨处分属于顾小艳房产份额部分应当认定无效。
第三条中提及存折由张卫平保管,工资由张健保管,并说日后剩下的钱两人均分,表明其同意由张卫平、张健分别代管存折和顾小艳工资,并且均应优先用于顾小艳的支出,因此若不够由张卫平、张健出钱,如果剩余再由张卫平、张健分,因此属于张晨份额的存款应当优先用于顾小艳的支出。
关于诉争房屋,因系张晨和顾小艳的共同财产,份额均等,属于张晨部分由张卫平继承,属于顾小艳部分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原则由张卫平、张健继承,即张卫平继承房屋3/4的份额,张健继承1/4份额。因此诉争房屋由张卫平继承所有较为合适,有张卫平给付张健折价款,房屋价值以评估报告确定价值为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至于张晨名下的存款,法院考虑到张晨所留存款多用于顾小艳生活和其他开销,且时间较长,顾小艳年纪大,并且双方已经明确表示部分个工商银行账户内余额,因此对于张晨留下的存款法院没有分割。顾小艳在2013年2月去世,其银行账户也在其去世之前的支出,也无法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关于顾小艳去世前在各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和气候收入,因为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扣除相应的合理支出后,剩余款项依照法定继承办理,于法有据。
关于养老券,因属于给顾小艳的福利,并且已经花销,双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养老券依旧存在,因此法院没有分割。
关于顾小艳死完后的丧葬费、张晨死后发放的丧葬费,并非遗产,法院没有在本案件中一并处理。对于张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没有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