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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自书遗嘱继承房屋纠纷

来源:原创 时间:2016-10-29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处置共有房产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名称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周正在原审法院诉称:涉案房屋原为我和已故妻子孟常共同所有。妻子孟常2012年2月去世。妻子去世之后,由于我与周达、孟光、孟明对房产分割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故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我与周达、孟光、孟明共有的涉案房屋析产分割给我,由我支付周达、孟光、孟明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该房产暂估价8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周达、孟光、孟明承担。
 

  二、被告辩称
  周达在原审法院辩称:我同意周正的诉讼请求。我同意周正享有房屋所有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份额给我折价补偿。
  孟光在原审法院辩称:一、本案的案由是遗嘱继承。周正是立遗嘱人,是被继承人,并非房产的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房产。且本案遗嘱中确定的生效时间为周正去世后,现遗嘱并未生效,周正去世之前不能处理该房产;二、周正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诉讼时效;三、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房产的产权人是孟常,并为孟常单独所有。周正的做法是对产权人孟常合法权益的侵害,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四、周正、孟常以及三个子女共同签署遗嘱,该遗嘱是一种共同遗嘱,周正要求析产继承,违背了立遗嘱人的本意,也侵犯了孟光、孟明的财产权;五、二老立遗嘱的核心精神和真实本意是保障三个子女均等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上对各自亲生子女倾斜。如果法院确定房屋归周正所有,我要求周正给我70万元的补偿。
孟明在原审法院辩称:一、周正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不予支持;二、本案的案由是遗嘱继承。周正是立遗嘱人,是被继承人,并非房产的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房产。三、本案遗嘱是具有相互关联性质的指定立遗嘱人子女为最终继承人的共同遗嘱,单方不能擅自改变。四、周正的行为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显失公平道义,是私权滥用。五、本案的遗嘱属于相关共同遗嘱,立遗嘱人之间存在契约性质,单方不得擅自改变。遗嘱是孟常与周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性处置,周正不能擅自改变。最后,鉴于该房产是周正的唯一住所,恳请法院在周正去世前对房产保持现状。若周正坚持分割房产,我要求在安排好周正的永久住处后给我70万元的补偿款。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正与孟常系再婚夫妻关系。周正婚前育有一子周达,孟常婚前育有二女,分别为长女孟光、次女孟明。周正与孟光、孟明系继父女关系,孟常与周达系继母子关系。
  2011年8月4日,周正与孟常共同立下遗嘱,内容为:兹有离休干部周正,现年八十四岁,离休干部孟常,现年七十八岁。有长子周达,长女孟光,次女孟明。因二老年事已高,对家中不动产三居室楼房一所,作如下处置:一、现有三居室楼房一处。如二老全部逝世后,此套楼房归三个子女共有。只能出售,不得出租。收益归三个子女平均拥有,各为售楼总额的三分之一。另在本单元有地下室一处,二老逝世后地下室所有权为三个子女共同拥有,各占三分之一。三个子女在与市场价格同等的条件下对居室和地下室有优先购买权。二、老夫妻全部去世前,子女们无权处置此处房产,不得撵老人搬家。三、房产证暂由二老保存,一方逝世后转交另一方。2012年2月15日孟常去世。2016年1月6日,周正持所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涉案房屋进析产分割,并明确要求分得房产份额的二分之一,周正坚持主张房屋归周正所有,并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周达、孟光、孟明折价补偿。
  庭审中,周正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显示涉案房屋于1998年8月14日登记于孟常名下,证明该房产为周正与孟常的夫妻共同财产。周达对该证据没有异议。孟光、孟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房产登记在孟常名下,归孟常单独所有。经法院询问,周正、周达、孟光、孟明双方认可周正与孟常于1966年5月12日登记结婚,涉案房屋于1998年购买。另经法院释明,各方就争议房产的市场价值协商一致为170万元。

 
  四、一审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苑一号楼六单元二〇二室房屋归周正所有。
  二、周正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周达折价补偿二十八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
 
  三、周正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孟光折价补偿二十八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
  四、周正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孟明折价补偿二十八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资深律师靳双权评析
  资深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点为该遗嘱是否有效,周正是否可以单方面改变遗嘱内容。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处理其遗产及身后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核心精神在于尊重遗嘱人生前的遗愿处理其身后的财产及其他事务。我国法律未禁止多人共同在一份遗嘱中表达遗愿,但遗嘱文本只是遗嘱人遗愿的载体,文本数目亦非法律行为数量的准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怀柔区涉案房屋系周正与孟常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8月4日周正与孟常共同所立遗嘱,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合法有效。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2012年2月15日孟常死亡,依照继承法之规定,其遗产份额按照其遗嘱由周达、孟光、孟明共同继承。鉴于上述房屋系周正及孟常夫妻共同财产,周正虽曾与孟常共同立下遗嘱,但其系房屋共有产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继承法之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本案中,周正明确表示主张涉案房产中其自有份额的所有权,我认为应视为周正对其之前所立遗嘱的撤销。孟明关于周正与孟常共同所立遗嘱同时也是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共同约定,是周正与孟常的不可拆分的共同法律行为,周正在孟常去世后无权单方撤销遗嘱中有关内容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对其主张不应采纳。
  鉴于周正已撤销其关于涉案房产的遗嘱,周正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占有涉案房产较大份额所有权,且该房屋现由周正居住使用,周达、孟光、孟明均同意由周正就房屋价值给予周达、孟光、孟明折价补偿,故原审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周正所有,周正就涉案房产原属孟常所有的份额给予周达、孟光、孟明相应的折价补偿款,合法有据,判决有理。二再审法院驳回上诉行为正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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