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6-10-28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处置共有房产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名称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欧阳克诉称:2016年3月,原被告母亲去世后,双方就母亲遗产分配方案未能达成一致,被告一承认母亲现金遗产有140万元。原告认为原被告母亲有三个子女,而父亲去世多年,其母亲的遗产依据《继承法》应当由三个子女平均分配,各占三分之一。2014年7月,母亲将其住房出售,获得现金320万元,母亲将一半予以三个子女平均分配,即每个子女各获得53万元。剩余160万元留予母亲养老必须时使用。母亲将其出售房产获得的房款一半予以平均分配,足以证明母亲生前对其遗产的分配意见。被告一称母亲为其留有遗嘱多份,因而拒绝原告三分之一的请求,称如有意见可去法院解决。被告二系双方大姐,对于遗产如何分配无明确意见,故将其列为被告。原被告母亲赵敏自2012年11月至2016年3月病故,住在十三陵温馨老年公寓。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一、确认原告具有母亲赵敏遗产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其应获得的遗产金额为48万;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欧阳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赵敏留有多份自书遗嘱,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应当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意识清楚,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被继承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处分权;被继承人留有多份自书遗嘱,意思表示一致,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就是不分财产给原告,原告对其财产没有继承权。
二、原告未尽到赡养、关心、照顾被继承人的义务,被继承人剥夺原告对其财产的继承权,所以原告无权无资格要求继承。原告不照顾被继承人,还经常与被继承人争吵,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证,由被继承人的遗嘱说明为证。
三、被告履行对被继承人的照顾、关心、赡养的义务,所以被继承人多次自书遗嘱将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给欧阳浩。由遗嘱为证的情况下,母亲愿意到敬老院养老,为了方便照顾被继承人放弃优越的居家养老方便的情况下,也跟随一块儿来昌平敬老院居住。
四、原告所称“母亲将其出售房产获得房款的一半予以平均分配,足以证明母亲生前对其遗产的分配意见”与事实不符,被继承人在2011年5月、2013年3月3日、2013年5月留下的自书遗嘱中都将房屋做了处分:大部分分给了被告欧阳浩,小部分分给了大女儿欧阳浩;原告欧阳克没有继承权。后咨询律师得知,房产系被继承人夫妻共有(在购买公房中含有欧阳锋的工龄),原被告父亲欧阳锋份额,原告有其继承权,为避免将来麻烦,才将房屋出售,迫不得已分了房款,并非自愿。综上所述,被继承人赵敏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处分,自书遗嘱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欧阳浩辩称,按照我母亲的遗嘱办。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欧阳锋与赵敏夫妻关系,欧阳浩、欧阳浩、欧阳克系二人子女。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17日,赵敏分别自行写书过九份遗嘱、协议或文件等材料。在上述材料中,赵敏多次表示其与欧阳克关系不睦,欧阳克没有继承权,欧阳浩照顾自己,自己的钱和物由欧阳浩继承。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我所有的钱和物由女儿欧阳浩继承。赵敏,2016年1月17日。”欧阳锋于1996年去世,赵敏于2016年3月18日去世。
本案所争议的遗产系位于西城区冰窖口胡同11号房屋的售房款。上述房产系欧阳锋、赵敏单位所分公房,赵敏于2000年左右出资2万余元购买该房,在购买时使用了欧阳锋、赵敏的工龄,后赵敏以3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并对该款项进行了处置。赵敏将其中的160万元(每人53.3万元)平均分配给了原、被告,剩余160万元由其本人养老使用。原、被告均已收到上述款项。针对上述分配方案,欧阳克称母亲当时说160万元先平均分配,等其去世后再分;欧阳浩称律师跟母亲说房子有父亲的份额,母亲就把父亲的份额给平均分了。
另查,赵敏曾以双方关系多年不睦、欧阳克对其不予照顾并经常发生争吵为由,将欧阳克诉至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证人石天天、高宇豪、李琳琳均称赵敏生前意识清醒,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再查,双方均认可赵敏去世时留有遗产140万元。没有其他的遗产、债权和债务。
四、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赵敏的遗产一百四十万元由被告欧阳浩继承;
二、驳回原告欧阳克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敏先后立过多份遗嘱,欧阳克虽称遗嘱是在他人指导下书写的,但欧阳克未提供证据证明遗嘱内容不是赵敏的真实意思。上述遗嘱书写时间跨越长达六年,前后内容基本一致,并结合欧阳浩提供的其他证据,我认为该份遗嘱是赵敏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赵敏在2016年1月17日所书写最后一份遗嘱,合法有效,法院应当按照该份遗嘱执行,法院应认定该份遗嘱有效。
本案另一争议点,160万元的归属问题。该笔继承款来自于西城区11号房屋的变现款。首先,我们应当区分上述房屋是否有欧阳锋的份额,该房屋在购买时分别使用了欧阳锋和赵敏的工龄,但购房款是赵敏交纳,故该房屋中欧阳锋所占份额不应当超过二分之一。欧阳锋共有包括欧阳克在内的4个继承人,现欧阳克和欧阳浩已收到了53.3万元的款项,高于其可以从欧阳锋遗产中所继承的法定数额,高出部分视为赵敏将自己的财产对欧阳克、欧阳浩的生前赠与。分配后剩余的160万元应为赵敏的个人财产,故赵敏去世后所遗留的160万元属于遗产,应按照赵敏的遗嘱由欧阳浩继承,对于欧阳克的主张应当不予采信。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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