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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遗产纠纷案件

来源:原创 时间:2016-11-08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臧东诉称:2016年3月,原被告母亲去世后,双方就母亲遗产分配方案未能达成一致,被告一承认母亲现金遗产有一百四十多万元。原告认为原被告母亲有三个子女,而父亲去世多年,其母亲的遗产依据《继承法》应当由三个子女平均分配,各占三分之一。2014年7月,母亲将其住房出售,获得现金320万元,母亲将一半予以三个子女平均分配,即每个子女各获得伍拾叁万三千元。剩余160万元留予母亲养老必须时使用,足以证明母亲生前对其遗产的分配意见。
 
  二、被告辩称
  被告臧西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赵敏留有多份自书遗嘱,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应当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意识清楚,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二、原告未尽到赡养、关心、照顾被继承人的义务,被继承人剥夺原告对其财产的继承权,所以原告无权无资格要求继承。三、被告履行对被继承人的照顾、关心、赡养的义务,所以被继承人多次自书遗嘱将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给臧西。四、原告所称“母亲将其出售房产获得房款的一半予以平均分配,足以证明母亲生前对其遗产的分配意见”与事实不符,被继承人在2011年5月、2013年3月3日、2013年5月留下的自书遗嘱中都将房屋做了处分:大部分分给了被告臧西,小部分分给了大女儿臧南;原告臧东没有继承权。后咨询律师得知,房产系被继承人夫妻共有(在购买公房中含有臧北的工龄),原被告父亲臧北份额,原告有其继承权,为避免将来麻烦,才将房屋出售,迫不得已分了房款,并非自愿。
  被告臧南辩称,按照我母亲的遗嘱办。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臧北与赵敏夫妻关系,臧南、臧西、臧东系二人子女。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17日,赵敏分别自行写书过九份遗嘱、协议或文件等材料。在上述材料中,赵敏多次表示其与臧东关系不睦,臧东没有继承权,臧西照顾自己,自己的钱和物由臧西继承。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我所有的钱和物由女儿臧西继承。赵敏,2016年1月17日。”臧北于1996年去世,赵敏于2016年3月18日去世。
  本案所争议的遗产系位于西城区11号房屋的售房款。上述房产系臧北、赵敏单位所分公房,赵敏于2000年左右出资2万余元购买该房,在购买时使用了臧北、赵敏的工龄,后赵敏以3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并对该款项进行了处置。臧西称律师跟母亲说房子有父亲的份额,母亲就把父亲的份额给平均分了。
 
  四、法院判决
  一、被继承人赵敏的遗产一百四十万元由被告臧西继承;
  二、驳回原告臧东的诉讼请求。
 
  五、资深律师靳双权评析
  资深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敏先后立过多份遗嘱,臧东虽称遗嘱是在他人指导下书写的,但臧东未提供证据证明遗嘱内容不是赵敏的真实意思。上述遗嘱书写时间跨越长达六年,前后内容基本一致,并结合臧西提供的其他证据,我认为上述遗嘱是赵敏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赵敏在2016年1月17日所书写最后一份遗嘱,合法有效,应当按照该份遗嘱执行。
  在遗嘱中赵敏表示其钱和物由臧西继承。本案所争议的140万元继承款来自于西城区11号房屋的变现款,首先,应当区分上述房屋是否有臧北的份额,该房屋在购买时分别使用了臧北和赵敏的工龄,但购房款是赵敏交纳,故该房屋中臧北所占份额不应当超过二分之一。臧北共有包括臧东在内的4个继承人,现臧东和臧南已收到了53.3万元的款项,高于其可以从臧北遗产中所继承的法定数额,高出部分视为赵敏将自己的财产对臧东、臧南的生前赠与。分配后剩余的160万元应为赵敏的个人财产,故赵敏去世后所遗留的140万元属于遗产,应按照赵敏的遗嘱由臧西继承,对于臧东的主张我认为应当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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