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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房屋登记有哪些规定?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我国《物权法》在第二章第一节设专节对不动产的登记作出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主要依据《物权法》对房屋登记作出了更加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1.我国《物权法》确立了登记生效的基本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并且物权变动的时间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始。
2.《物权法》确立了统一登记制度,明确了登记机构、登记范围和登记办法。
《物权法》使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具有统一性。同时,明确房屋登记的机构是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3.确立了申请房屋登记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物权法》确立了在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的必要材料,明确了房屋登记的内容和办法。 
4.对登记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  一方面赋予登记机构一定的职权,比如审查、询问、调查等等权力;另一方面对登记机构的行为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5.区分了房屋登记生效与房屋买卖合同生效。  纠正了我国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和观念上的严重错误,也就是说物权变动的原因合同与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事实,不能混为一谈。 
6.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及其管理方法。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7.赋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印登记资料的权利。 
8.对当事人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作出规定。 
9.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10.明确了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11.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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