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一直以来,我国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主要依据原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颁布,2001年8月15日修改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其中在第一编“总则”的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中设专节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了规定。包括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效力、管辖,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明的性质,规定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新的登记类型,确立了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只是《物权法》对这些内容的规定都相对比较原则。
2008年2月15日,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原建设部组织制定了《房屋登记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废止。
《房屋登记办法》贯彻和落实了《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规范了房屋登记行为。此外,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纳入房屋登记的范畴,并对其基本的登记程序、审查要件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实现了我国城乡房屋登记制度的统一。《房屋登记办法》基本构建了科学、完备的登记制度体系,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积累了重要经验。
《房屋登记办法》出台以后,2008年5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颁布实施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2008年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8年5月1日起生效实施。该通知规范了房屋登记收费行为,确立了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由此,从《物权法》到《房屋登记办法》,再到《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建立了我国房屋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