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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未能取得权属证书,开发商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商品房权属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包括房产所有权登记和房产的他项权利登记。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全过程,大体包括登记收件、勘丈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和税费发证五个程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在30天以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这也就是说,开发商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协助购房者办理好权属证书。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未能取得权属证书,开发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在下列期限界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向买受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这里一年的起算时间是:(1)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自90日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2)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如果90日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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