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登记 房产证 公房登记 预告登记 抵押登记 宅基地房登记 变更登记 异议登记 登记机关 土地登记

商品房权属登记中的法律责任分配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23

(1)买受人在权属登记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者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2)开发商在权属登记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在商品房交易的实际情况中,由于出卖人的下列原因,可能导致权证不能办理:
a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
b.销售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
c.房地产开发商违章建房;
d.房地产开发商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
e.其他原因,比如开发商没有注销抵押权、涉及诉讼房产被查封等情况,也会影响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在规定期限届满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特殊的约定外,销售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商品房)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经竣工房屋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开发商和购房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各种材料准备齐全的情况下,房地产登记主管机构则承担及时办理权属登记的义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登记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有权颁发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没有合法理由拒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颁发证照或者迟延履行职务上的义务,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享到:
上一篇:如何办理房产证的夫妻更名手续 下一篇: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未能取得权属证书,开发商应当承担哪些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