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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信息登记申请的形式审查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登记机关办理房屋登记,一般遵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发证的基本程序进行,在此过程中,如果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将登记事项进行公告。房屋登记机关在对房屋信息进行登记时会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因此,如果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时,房屋登记机关很难做出相应登记。
2.是否是具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房屋或特定空间。《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3.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全,并且申请登记材料为原件或者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4.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共有房屋申请登记的是否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单独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6.房屋权利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如是,是否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7.申请人是否使用中文名称或姓名,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是否提供了相应的中文译文。#p#分页标题#e#
8.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是否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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