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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登记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办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登记的基本程序是:
1.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依申请登记是《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确立的房屋登记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是否登记,如何登记。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登记机构是不能够依职权自行办理房屋登记的。
因此,房屋申请人首先应当根据房屋登记机关公示的申请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准备申请登记材料,有原件的需要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房屋登记机构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缴纳房屋登记相关登记费用。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按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件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4.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查验主要包括检查、验收,《房屋登记办法》确立了形式审查的原则。当然,对不同的登记材料,登记机构的查验程度是不同。(1)对登记申请书的查验,主要是指其内容是否与登记簿记载内容冲突;(2)对登记原因证明材料的查验,主要指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与登记事项的完整性、关联性、一致性;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3)对申请人身份证  明,登记机构负有合理的查核义务。
5.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房屋登记申请人。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包括:(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  (3)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4)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p#分页标题#e#
6.房屋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审查的可以进行实地审查。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7.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经核实无误,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如实、及时地将申请登记时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5)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8.向登记申请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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