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房屋登记审查时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审查申请人房屋登记申请的期限,设置审查期限一方面有利于督促房屋登记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申请人能及时了解到房屋登记的进展情况。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申请的不同情况在相应的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3)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4)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从而将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审查的时间透明化、制度化。同时规定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以利于提高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