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登记 房产证 公房登记 预告登记 抵押登记 宅基地房登记 变更登记 异议登记 登记机关 土地登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几种登记类型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根据《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登记类型,《房屋登记办法》对以下房屋登记类型作了具体化规定:
1.所有权登记。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房屋所有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据此,所有权人得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的权利。所有权登记包括:(1)所有权初始登记;(2)所有权转移登记;(3)所有权变更登记;(4)所有权注销登记。
2.抵押权登记。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它是一种物的担保方式。《房屋登记办法》对抵押权登记规定有以下几种形式:(1)申请抵押权登记;(2)抵押权变更登记;(3)抵押权转移登记;(4)抵押权注销登记。此外,针对最高额抵押这种特殊的抵押形式,《房屋登记办法》对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作出了规定。根据《物权法》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房屋登记办法》对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作出了规定。包括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作出规定。
3.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这里的不动产并不限于土地,其他地上建筑物也可以设置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根据地役权合同,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因此《房屋登记办法》对地役权登记作出规定,包括地役权设立登记和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4.预告登记。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以下四类预告登记的方式:(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4)抵押权预告登记。 
5.其他登记。  《物权法》确立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这两种登记类型,《房屋登记办法》中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对错误的登记改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的登记提出异议的登记。#p#分页标题#e#

分享到:
上一篇:法律如何规定房屋登记审查时限 下一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概念和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