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因合法建造房屋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即为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这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由于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一般情况是开发商建造,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