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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类型和办理程序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如同一般抵押权登记,包括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
1.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
依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 -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以下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3)最高债权额;
(4)债权确定的期间;
(3)登记时间。
此外,登记机关应当明确记载此抵押权登记为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2.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最高额抵押登记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6)其他必要材料。此外,如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3.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全部债权转让的合同书;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一般抵押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办理。#p#分页标题#e#
4.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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