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并不确定,但是,在行使最高额抵押权时,其担保的不特定的债权必须确定,最高额抵押权就转变为一般的抵押权,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物担保的最高范围内就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债权的时间,在此期间发生的债权即为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此,在此期间届满时,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确定下来。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欠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行使确定权的行为,请求确定债权的通知一旦发出,即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应当担保的债权数额。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如因法律上原因或者事实上的原因,造成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不可能形成新的债权,则以新的债权不能发生之时,为确定债权总额的时间。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物一旦被查封或者扣押的,抵押财产就有可能被有权机关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就不可能继续充当未发生债权的担保物。为避免债权人的损失,也防止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串通扩大债权,损害查封或扣押利益,法律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被担保债权应当确定。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最高额抵押权的合同应当终止,此时应确定被担保的债权的总额。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经依法登记以后,在担保的债权确定以后应当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即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述材料中的第四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当事人双方确认债权数额的协议书,债权形成的有关合同书,权力机关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债务人、抵押人的工商注销手续或者破产宣告等等。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