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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异议登记的除斥期间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固定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保护事实权利人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容易导致不动产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异议登记不具有永久的效力,法律必须为异议登记的效力设置除斥期间。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这里的15日即为异议登记效力的除斥期间,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表明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积极行使其权利,为登记权利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稳定的需要,应当使异议登记丧失效力。
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后,则异议登记继续有效。此时,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而经过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审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下列材料到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如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提起的异议最终不成立,因此给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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