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当事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后,购房者即可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以保证将来获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商品房的预购人可以在预购的商品房上设定抵押,从而进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在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抵押过程中,当事人为保证将来获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抵押权,也可以申请进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同情况,预告登记分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7)其他必要材料。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进行单方面预告登记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项目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二是当事人有同意预告登记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