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所谓在建工程,即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是指正处于建设过程中,但没有完成建设验收的建筑物,包括成套或者单项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改建、扩建和大修理工程。虽然在建工程没有建设完成,但是由于其价值较大,我国法律规定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从而使得在建工程能够及时地获得继续建造所需要的资金,对促进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则抵押权不生效,双方当事人没有产生在抵押物上建立抵押权的法律后果,更不能对抗第三人。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已经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情形的,当事人还应当申请变更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移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此外,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1.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