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随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被废止和《房屋登记办法》的施行,原来房屋权属登记的概念被明文规定为“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这里多了一个房屋登记簿的新名词,虽然以往在许多理论文件中提到登记簿,但是写到法规中还是首次。所谓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此规定明确了房屋登记是房屋权利的登记,对集体土地房屋的登记也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往往忽略的是用益物权的登记,其中涉及房地产的用益权是指租赁权。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登记会导致用益物权的丧失,这样如出现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经常发生的拆迁纠纷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用益物权人就无权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